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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四章

来源 :考试网 2016-03-10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5.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6.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建筑业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7.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适用的具体范围为: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2.低税率。

  增值税的低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

  (6)音像制品。

  (7)电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盐。

  3.零税率。

  (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③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二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3)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4)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5)兼营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6)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①折扣方式销售;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③还本销售方式销售;④以物易物方式销售;⑤直销方式销售。

  (7)包装物押金。

  (8)销售退回或折让。

  (9)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2.进项税额的确定。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④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

  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⑧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⑤上述第①〜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税收缴款凭证。

  ⑦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⑧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二,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人,以及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⑩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三,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四,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3)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

  ①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②进货退出或折让。

  (4)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5)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二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如果进口货物不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二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则上述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

  五、增值税税收优惠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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