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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票据行为

来源 :考试网 2022-03-25

  高频考点:票据行为(☆☆☆)

  一、出票

记载事项

必须(必要)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同背书日期为“到期日前”。

任意记载事项

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例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记载不产生

效力的事项

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二、背书

分类

转让背书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分类

非转让背书

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背书记载事项

1.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特别规定

1.条件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记载了“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真题示例】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 3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

  A.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

  B.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C.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

  D.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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