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核心考点:第八章
来源 :考试网 2019-10-14
中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主体 |
劳动者 |
一般单位 |
年满16周岁 |
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 |
可以依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
用人单位 |
分支机构 |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2)无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受用人单位委托 | |
义务 |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
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 |
用工之日 | ||
书面劳 动合同 |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不订立 |
用人单位: (1)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
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时签订 |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倍正常工资+1倍工资补偿);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 ||
用工之日起满1年 |
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
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2倍的工资 | |||
劳动合同 的效力 |
生效时间 |
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 | |
无效 |
情形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
后果 |
从订立时起无效 | ||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 |||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
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情形 |
10年 |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 |
2次 + 无 7 种 情 形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
法律 责任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无最多11个月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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