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五章第二节
来源 :考试网 2019-03-11
中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收入总额
【考情分析】
掌握。
一、预备知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注意】此公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直接法;通过对企业会计利润按照税法准则调整后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间接法。
【提示1】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提示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收入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
1.现金
2.存款
3.应收账款
4.应收票据
5.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
6.债务的豁免
非货币形式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销售货物收入
定义 |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
时间 |
(1)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时; |
金额 |
(1)售后回购: |
2.提供劳务
(1)定义: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当期劳务收入=合同或协议价款×完工进度-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收入
当期劳务成本=劳务估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
3.其他一般收入(7项)
转让财产收入 |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
利息收入 |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租金收入 |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
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 |
接受捐赠收入 |
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
其他收入 |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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