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讲义:第三章第七节
来源 :考试网 2019-03-06
中知识点:结算纪律(★)
(一)单位限制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限制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例题·单选题】(2016年、2017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结算纪律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
B.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C.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可以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附加条件
D.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可以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
『正确答案』A
知识点: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
【注意】非经营性存款人不一定是个人,经营性存款人也不一定是企业。
(1)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 000元;
(2)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 000元;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具体处罚规定
类型 |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事项 |
经营性 |
非经营性 |
变更违规 |
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
1000元 |
1000元 |
伪造、变造开户许可证及开立、撤销违规 |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 |||
4.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 |||
使用违规 |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 |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 |||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 |||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 |||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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