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重点知识点: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来源 :考试网 2018-12-27
中第一章 总论
本章在每套考卷中的分值约8分,通常不涉及不定项选择题。本章内容较为抽象,考点多,虽然章节总分值不算低,但每一考点的平均分值并不高,复习以简单理解基础上的整理和记忆为主,不建议初学的考生在本章停留过久。
最近3年考试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卷1 |
卷2 | |
单选题 |
4.5分 |
4.5分 |
4.5分 |
4.5分 |
3分 |
4.5分 |
多选题 |
4分 |
4分 |
4分 |
4分 |
2分 |
2分 |
判断题 |
1分 |
1分 |
2分 |
3分 |
3分 |
2分 |
不定项 |
—— |
—— |
—— |
—— |
—— |
—— |
合 计 |
9.5分 |
9.5分 |
10.5分 |
11.5分 |
8分 |
8.5分 |
2019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有:
(1)受国地税合并改革影响,“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进行了重大调整;
(2)新增“初任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
第4单元 行政争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
考点1:行政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1.一般案件:或议或诉、议中不诉、诉中不议、议后可诉、诉后不可议
(1)除另有规定外,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先申请复议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征税行为:先议后诉(复议前置)
(1)征税行为
①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②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③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3:行政复议的管辖(★★★)(2019年重大调整)
1.“两个上级”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一个上级”
(1)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第7章)(2019年重大调整)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自己反省”与最终裁决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考点4:行政复议的申请(★★)
1.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形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费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7章)
(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第7章)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考点5:行政复议的审查(★★)
1.对被申请人的要求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不开庭)的方法。
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1)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第7章)
(2)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新增)
4.听证程序(第7章)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5.审查范围(第7章)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6.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第7章)
(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7.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第7章)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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