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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大纲详解之第三章第九节

来源 :考试网 2017-12-06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两个显著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2)属于附加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从地域上看分布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建设税的地点。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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