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大纲详解之第二章第四节
来源 :考试网 2017-11-24
中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提前通知(无补偿) |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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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则属于违法解除,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可随时通知(有补偿) |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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