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支票
来源 :考试网 2017-07-18
中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支票(★★★)(09、10、11年多选;12、13年不定项;14年多选)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注意】划线支票仅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种类当中。
3.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注意】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注意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注意】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只有一个,且无“付款日期”——与商业汇票区分。
(三)签发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注意1】陷阱: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注意2】与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区分。
【链接】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四)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出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总结】票据的时间(必须掌握)
票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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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承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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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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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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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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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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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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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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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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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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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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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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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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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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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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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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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后定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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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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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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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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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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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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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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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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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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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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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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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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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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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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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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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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