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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试用期

来源 :考试网 2017-06-23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试用期

  1.试用期(★★★)(11年判断;12年单选;10、13、14年不定项)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不得约定

  不满3个月

  3个月以上,不满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

  【注意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注意2】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注意3】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有争议,勿深究)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出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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