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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 :考试网 2017-06-17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记忆提示】谁作出的,谁去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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