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来源 :考试网 2017-06-17
中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注意】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1】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视为无证据。
【注意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记忆提示】谁作出的,谁去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