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_重点:支票
来源 :考试网 2017-02-15
中知识点:支票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更改:票据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支票种类: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目前只有前两种)。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4.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5.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汇票、本票、支票相关项目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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