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

导航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土地增值税特殊规定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来源 :考试网 2016-11-17

  土地增值税特殊规定之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提供土地增值税)

  (1)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

  (2)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3)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4)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非房地产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

  (7)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8)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9)房地产的出租;

  (10)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1)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房地产的重新评估。

  单项选择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

  A.某市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给他人

  B.某市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给他人

  C.某市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教育部门将土地使用权赠与某学校

  D.某市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某养老院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情况。本题B项发生了转让行为并且取得了收入,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等未转让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