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

导航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热点:纳税主体

来源 :考试网 2016-06-25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须承担纳税义务,但也仍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

  (1)纳税主体的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

  ②要求保密权。

  ③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④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⑤申请延期申报权。

  ⑥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⑦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⑧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⑨委托税务代理权。

  ⑩陈述权、申辩权。

  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收法律救济权。

  税收监督权。

  (2 )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

  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③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④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⑤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⑥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⑦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⑧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⑨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征税机关说明等。

  ⑩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如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等。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