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来源 :昆明市财政局 2019-07-05
中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度假)园区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委、办、局,市属各企业集团公司,昆明学院:
现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1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和就近办理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呈贡区域内的市级各单位和省级、中央驻滇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登记、信息更新等工作;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各单位和所在地的市级单位(除呈贡区外),以及省级、中央驻滇单位(除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须登录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注册、完善个人信息。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机构待省财政厅确定后,市财政局将及时对外公布。
四、省、市财政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方可组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在培训开班前三日内,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师资、培训时间、培训学时等上报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备案。培训完成后,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市级各委、办、局以及市属国有公司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对单位所属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及取得学分等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单位会计基础管理实地评价内容。
六、市级财政部门登记地点及联系电话: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2号楼404室,64103330。
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