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财政厅 2019-06-13
中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有的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决定自5月8日起正式上线运行,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
(一)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按单位级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即:省直和市直单位选择省直和所在市直进行采集,其他单位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三、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5月8日至6月20日,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人员可根据个人信息变化,对信息进行更新。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注册登录填报个人信息,进行采集。
四、采集方式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由会计人员自行网上填报(或修改)并上传,相关资料,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如非必要,无需前往财政部门现场办理。
>>>云南省财政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流程 | 云南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一)会计人员自行填报。会计人员直接登陆云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右下方的“会计管理”进入云南财政会计管理网,再点击“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进入采集页面,按照系统要求进行注册或登录、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原系统中没有信息的会计人员,需进行注册;原系统有信息的会计人员,无需注册,直接登录,并修改完善相关信息。
(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录系统审核通过后即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应关注系统审核情况,对于审核不通过的,需根据系统提示的原因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申报)。
五、准备材料
(一)个人近期白底电子版证件照(尺寸像素295*413,格式为jpg/jpeg/png,不得大于20KB);
(二)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png,不得大于200KB );
(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png,不得大于200KB);
(四)专业技术资格(最高)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png,不得大于200KB ); ,
(五)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需单位盖章,格式为jpg/jpeg/png,不得大于200KB,可从系统中下载证明模板,模板见系统信息采集阅读须知);
(六)在校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如:学生证等,格式为jpg/jpeg/png,不得大于200KB)。
六、有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管理要求列示的基本信息,请填写时务必真实、准确、有效。信息采集完毕后,如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及时登录系统进行更新,以免影响办理会计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会计人才选拔、继续教育学习和注册登记、诚信档案等相关业务。
(二)用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让广大会计人员充分了解信息采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精心组织,对会计人员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