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来源 :天津市财政局 2019-01-04
中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会〔2018〕277号
各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的范围
在我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其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指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从事会计工作人员。
二、明确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负责制定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人社局负责指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培训,对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以下事项:制定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规划;制定每年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性文件和工作计划;会同市人社局发布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认定、公布全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对会计继续教育网络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各区财政局开展会计继续教育面授机构及其师资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发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各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建设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规范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监督、检查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日常管理,也可委托市会计学会具体承担;本市其他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事项。
(二)各区财政局会同各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区财政局具体负责以下事项:依据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性文件和工作计划,制定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点;指导本地区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依据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性文件和工作计划,制定本行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点;指导本行业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本行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学习时间,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予以资金支持。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除《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中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还包括以下其他形式:
(一)参加全市统一要求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
(二)参加市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三)参加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四)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五)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考试,或市财政局组织的天津市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考试;
(七)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八)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会计类知识竞赛;
(九)作为评委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系列高级职称、会计领军(高端)人才选拔等的评审工作;
(十)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除《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学分管理”部分规定的内容外,对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补充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等,通过一个科目,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确定的考试时间为准;
(二)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并认可的会计类专业会议,学分所属年度以参加会议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取得学历或学位当年没有成绩单的,以学历或学位证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本市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以及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学分所属年度以课题结题日期为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独立发表会计类论文的,以及与他人合作发表的,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以及与他人合作出版的,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按照市人社局每年公布的公需科目培训要求参加公需科目学习并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折算为当年度公需科目30学分;
(八)参加市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根据继续教育内容折算为90学分或相应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九)参加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根据继续教育内容折算为90学分或相应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所属年度;
(十)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十一)参加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且通过测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年度;
(十二)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考试,或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天津市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十三)参加财政部、市财政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十四)作为评委参加本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为工作开展的所属年度;
(十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行业协会确认的年度为准。
五、加强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每年由市财政局公布当年的继续教育机构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机构经市财政局备案后承担当年继续教育工作。同时,每年对继续教育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对不按规定组织培训或培训学时及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单位,将予以公示,并取消其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资格,以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其他事项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我市从2019年度起执行上述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进行反馈。
(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电子版可通过 “天津会计网”下载。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