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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

来源 :陕西省财政厅 2019-07-12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会〔2019〕3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陕西省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统一确定,共计2个科目,分别为《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和《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公需课学习分为面授和网络两种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人社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基地参加面授学习;也可登录省人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参加网络学习,网络学习、面授学习均须学完两个科目。

  专业科目由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具体见《2019年陕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明细表》(以下简称《科目明细表》见附件)。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19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科目明细表》中自行选择学习科目,所选科目学分合计不少于60学分。如完成省人社厅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一)补学2018以前年度(含2018年)继续教育的,应在每年的《科目明细表》中选择补学年度之前(含)发布的学习科目(如补学2017年度继续教育,应选择2017年以前发布的科目),科目学分按照原学分标准计算,即年度总学分不少于当年规定的学分。已经学习过并完成学分登记的科目,不重复计算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先登陆“陕西会计”网完成信用信息采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各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扎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附件:2019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明细表.xls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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