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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财政局201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 :榆林市财政局 2018-11-09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榆林高新技术开发区、榆神工业区财政局,空港区财政分局: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会计改革,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根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会〔2018〕50号)等有关精神。现将榆林市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榆林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省人社厅确定,共计3个,分别为《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文明发展》。公需课学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省人社厅“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参加网络学习,学完三个科目。

  专业科目由省财政厅确定,详见陕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及学分对照表》(以下简称《科目表》,见附件)。2018年度专业科目学习形式按原规定执行。

  1、2018年榆林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将继续实行考培分离。考核认定由榆林市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采取无纸化考试方式进行考核。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先登陆“陕西会计”网,完成信息采集。

  3、榆林市辖区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榆林市的继续教育考核,市级继续教育考核由市财政局组织,考场设在榆林国好和计算机培训学校(榆阳区望湖路北2号),各县区的继续教育考核考场以县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通知为准。

  4、参加继续教育考核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陕西会计网”点击“继续教育”点击“地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录 ”再点击“榆林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录” 进入“所在行政区划”选择所要报考的科目,根据考核时间安排,进行报名参加考核(以前年度会计管理系统登记学习过的科目不重复记学分,考核人员应选择以前年度系统没有登记过的科目不分行业进行报名参加考核)。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考核后,考核成绩合格,相应学分将自动计入陕西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登录“陕西会计”网,点击“个人继续教育查询”查询个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考核成绩不合格,可重新报名参加考核。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18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科目表》中自行选择学习科目,所选科目学分合计不少于60学分,如完成省人社厅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视同取得30学分。

  如不参加省人社厅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所选专业科目学分合计不少于90学分。

  (三)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3、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4、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5、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一)补学2017以前年度(含2017年)继续教育的,应在《科目表》选择补学年度之前(含)发布的学习科目(如补学2016年度继续教育,应选择2016年以前发布的科目),科目学分按照原学分标准计算,即年度总学分不少于24学分。已经完成学分登记的科目,不再重复计算学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载。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专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考场规则扎实做好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工作。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学时学分对照表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目学时学分对照表

  榆林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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