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会计网2019年初级会计师考试考务通知
来源 :淄川会计网 2018-10-26
中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 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8〕47号)要求,现将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参加会计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本次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二、考试形式和考试时间
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考试的形式,于2019年5月11日开始。
《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得混用。
三、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以上学历。
四、报名方式
报考人员应于报名时间内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报名系统注册并填报个人报考信息,填写手机号码进行短信验证,上传本人近期正式彩色免冠照片,打印报名信息表。
(一)持有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2018年度报考过的报名人员经报名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上缴费,不再进行现场审核。
自动审核不通过的和其他报名人员在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到考区报名点接受现场资格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再进行网上缴费。现场审核需携带《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学历证书原件(高中起点的高校在校生可用学生证代替)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报名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16日,补报名时间为11月26日—29日,现场审核时间为11月6日—30日的工作日,缴费时间至12月5日22:00截止。报考人员应于缴费完成后,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报名是否成功。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职在岗的在工作所在地报名;在校学生在学籍(或学校)所在地报名;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其内地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在内地学校学习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各区县办理信息审核地址如下:
报名审核点名称 |
地 址 |
联系方式 |
张店区 |
张店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楼财政窗口(鲁泰大道与西十路交界路口东南150米天乙村一号综合楼) |
0533-2869863 |
桓台县 |
桓台便民中心三楼财政局窗口(桓台县张北路8500号) |
0533-8213277 |
淄川区 |
淄川区财政局会计科110房间(淄川般阳路78号) |
0533-5180027 |
高新区 |
淄博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柳泉路北创业火炬广场F座4楼) |
0533-2326136 |
周村区 |
周村区财政局会计科104室(周村区新建中路69号) |
0533-7878168 |
高青县 |
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
0533-6982197 |
沂源县 |
沂源县财政局(胜利路12号) |
0533-3237808 |
博山区 |
博山区政务中心2楼214房间(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
0533-4164616 |
临淄区 |
临淄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405室(临淄大道195号国际商会大厦办公楼) |
0533—7184844 |
五、注意事项
(一)我省会计初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有关事项将于2019年4月11日前在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山东会计信息网公布,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
(二)会计初级资格考务费每科56元。
(三)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名、交费等事宜,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照片应人脸清晰、亮度适中。报考人员缴费完成后,报考信息、照片将无法修改,因填报信息、上传照片错误或照片不清晰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或因漏缴费用导致报名失败的,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报考人员应充分了解有关考试信息,请勿让他人或培训机构代报名,因代报名造成的有关问题,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四)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对答卷的雷同情况进行排查。确认为雷同卷的,将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介,做好考试报名宣传工作。
(二)在报名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深入追查、严厉打击。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报考人员及工作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2017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