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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每日一练(2019.7.8)

来源 :考试网 2019-07-08

  2014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P银行为付款人,甲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了“违约金5万元”的字样。甲公司在该支票上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但授权乙公司补记。乙公司在支票上补记自己为收款人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P银行提示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该支票在未补记收款人名称时( )。

  A.支票无效

  B.不得交付给收款人

  C.不得背书转让

  D.不得提示付款

  【答案】CD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该支票的票据权利最终归属于( )。

  A.甲公司

  B.P银行

  C.乙公司

  D.丙公司

  【答案】D

  【解析】丙公司是最后一个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是该支票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3.甲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的“违约金5万元”字样属于( )。

  A.任意记载事项

  B.相对记载事项

  C.绝对记载事项

  D.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答案】D

  【解析】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如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和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签发支票的原因、相关交易的合同号码)。

  4.关于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P银行提示付款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P银行应当付款

  B.P银行应当拒绝付款

  C.丙公司将丧失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

  D.丙公司将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CD: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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