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202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及通知
来源 :新余市财政局 2020-11-26
中新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中央驻市单位、市属企业:
为做好2020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和水平,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赣财会〔2019〕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会〔2020〕18号)文件要求,现将开展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0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继续教育对象
在新余市境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级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①出纳;②稽核;③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④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⑤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⑥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⑦会计监督;⑧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⑨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三、继续教育内容
专业科目重点学习2019年度和2020年上半年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税收政策和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公需科目重点学习《习 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以及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等内容。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不得少于90学分或学时(1学分=1学时))
四、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应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十七种形式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形式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江西省财政厅”官网—“会计频道或“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点击“继续教育报名”,登录“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选择继续教育年份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其中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缴费成功后进入学习。网络继续教育费用按照40元/人/年度(费用不含教材,下同)的统一标准收取,由会计人员直接在网上支付给选择学习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
五、有关要求
(一)参加江西省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先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或申请继续教育学分折算。
(二)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未完成2016至2018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学完所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2019年度的继续教育必须在2021年6月30日前学完所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逾期未完成上述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将终止课程,所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三)各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结合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现场学习培训的指导和管理。
(四)各级会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本辖区有关单位或现场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提前进行报备,培训结束后及时提供继续教育考核结果等资料,为学员进行学分折算登记。
(五)会计人员通过规定的其他形式全部(或部分)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可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继续教育管理”—“学分折算申请”,按照提示上传符合要求的学分折算资料,提交学分折算申请,由当地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折算相应学分。会计人员当年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的继续教育(或抵顶)学分未达到90学分要求的,可通过网络继续教育补齐剩余学分,若需补学不超过45(含)学分,则按照20元/人/年度收费,若需补学超过45学分,则按照40元/人/年度收费。
(六)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学分折算政策,请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阅《江西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和登记操作细则》。
(七)原在江西省境内工作,现已转到外省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工作单位所在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工作,现已转到江西省境内工作的会计人员,应登录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