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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财政局201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来源 :株洲市财政局 2019-01-05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财政金融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株单位:

  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函〔2018〕22号)的相关规定要求,现就我市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专业科目的培训与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以及公需科目的组织实施。

  省直及中央在株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登记等,均按照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株人社函〔2018〕48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

  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分为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3)《关于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4)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100号至802号;

  (5)《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6)《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电网经营行业》。

  2.行政事业类培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3)《关于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5)财政部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测绘事业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彩票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

  (6)《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四、继续教育的形式

  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具体形式有:

  (一)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人才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会计骨干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不单独组织面授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无工作单位、自主择业、非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等其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培训。

  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一律参加网络培训补学。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公需科目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按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株人社函〔2018〕48号)要求办理学分登记。

  (二)专业科目学分登记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完成课程学习和考核,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并在系统中予以登记。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的面授培训,所在单位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情况和相关表格等资料报所属财政部门进行学分登记。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财政部门进行认定后登记。

  (1)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训、会计骨干人才培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应提交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应提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确认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的,应提供参会通知和参会记录;

  (2)参加全国或湖南省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应提交录取通知原件和复印件;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通过一科考试的,应提交成绩合格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位学历教育的,一般由所在院校按年度统一组织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因就业等特殊情况,学生也可单独申报。

  由所在院校统一组织申报的,应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或相关院系提交学生本年度成绩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登记表》(见附件2)。

  学生单独申报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由所在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本年度成绩清单和学籍证明。

  (4)承担财政会计主管部门或中国会计学会、湖南省会计学会及其分会的课题研究,应提交课题中标通知书和课题结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表会计类论文的,应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和封面、目录复印件;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应提交书籍原件、书籍封面复印件和能够证明参与编写人员信息的复印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确保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门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将造假行为记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

  在进行以上1-4项学分认定时,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将通过认定的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查。对本年度取得相应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将培训情况录入系统。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查询培训登记的情况。

  (三)学分折算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通知“四、继续教育的形式”中相应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其学分按以下标准进行折算: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财政部门负责办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学分折算原则上一个年度办理一次,当年度通过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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