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202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报名通知
来源 :重庆市财政局 2021-12-09
中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各位报名考生: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1〕8号),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将于2022年5月举行,采用无纸化方式。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与大纲
(一)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2.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
(二)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2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二、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考试于2022年5月7日至11日,5月14日至15日,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及科目 |
5月7日至11日 5月14日至15日 |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四、报名地点、方式与考点考场设置
(一)考点设置
根据考生报名数量设置考点,所有考生的考点、考场和考试时间由考试编场软件系统随机自动生成,考生不能选择。
(二)报名地点
1.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2.符合报名条件的香 港、澳 门和台 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三)报名方式及流程
1.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
2.报考人员应在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报名及缴费时间内,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官网进入“重庆会计之家”点击“会计专业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自行填报考试信息,完成注册报名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表,确认报名信息是否正确;由单位(学校或社区)盖章后将学历学位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 港、澳 门、台 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到网上报名选择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后在网上进行缴费。购买教材的需同时完成预订一并缴费。最后需确认报名是否成功并截图打印备查。
3.报名、资格审核及缴费时间。
2022年度我市会计初级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及缴费时间为:2022年1月5日9:00时至1月24日14:00时截止(资格审核法定节假日除外)。
4.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名确认及完成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届时将不能参加考试。
5.在未完成缴费前,报名人员如有错误信息可在网上自行修改;在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所填写的信息将不能在网上自行修改。如确需修改的,请报名人员在报名结束前,带上本人身份证到重庆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大厅进行修改(联系电话:023-63216182)。
6.报名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报考人员须准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大于等于295*413),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按照规定要求,对报名照片格式进行预处理,通过审核后再进行上传。如不按要求提供照片,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7.报名人员如对缴费及报名情况有异议的,须在报名及缴费时间截止前提出申请复核,逾期自行负责。
(四)缴费标准
1.会计初级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根据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考试报名考务费》(渝价〔2005〕507号)文件规定,每科50元,两科一共100元。
2.报考人员报名缴费成功后应及时查询报名状态,确认报名是否成功;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费用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3.需要报名考务费收据的报考人员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登记信息。在报名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到重庆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大厅统一开具。
五、其他事项
(一)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认真备考,诚信参加考试。有关部门将按照《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处理。
(二)考生应按照考试及考点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个人健康防控,并积极配合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单位的防控工作。
原文地址:http://czj.cq.gov.cn/bsfw_268/hjzj/xxfb_31627/202112/t20211209_10121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