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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基础考点题: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来源 :考试网 2021-06-28

  [单选题] 2013年5月,S出版社未经作者X许可出版了他的一部小说。该小说20年前已出版,但此后从未重印或再版。2015年6月,作者X在书店买到该图书,并于2015年8月提起诉讼。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S出版社的行为不属于“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S出版社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CS出版社没有侵犯作者X的发表权

  D该侵权行为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作者X已丧失实际意义上的诉讼权

  参考答案:D

  [单选题] 在诉讼前临时措施的诉前证据保全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A5

  B10

  C15

  D30

  参考答案:D

  [多选题] 以下著作权侵权行为中,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承担民事责任的有()。

  A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B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C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D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E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参考答案:ADE

  [多选题] 著作权纠纷的种类有()。

  A著作权人之间

  B著作权人与著作权合同签署人之间

  C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

  D著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

  E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之间以及任何与著作权或邻接权有关的第三人之间

  参考答案: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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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答题]计算简答题: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

  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

  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

  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和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

  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问题一: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项或哪几项是正确的?请作选择回答。

  A.美善杂志社事先已有禁止转载、摘编作品的声明,社区文化报社仍然摘编,就构成侵权

  B.美善杂志社的声明是无效的,对包括社区文化报社在内的任何其他报刊社都没有约束力

  C.作为期刊出版者,美善杂志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享有专有出版权

  D.社区文化报社虽然可以摘编涉案作品,但还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美善杂志社的权利

  E.社区文化报社没有侵犯刘强的发表权

  F.社区文化报社没有侵犯刘强的修改权,但侵犯了他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G.社区文化报社对刘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没有侵犯

  问题二:为什么问题一中的某项或某几项说法是正确的?

  问题三:社区文化报社最迟应在何时向刘强支付稿酬?

  问题四:报刊摘编已发表作品的法定稿酬标准是多少?

  问题五:社区文化报社应向刘强支付稿酬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参考答案:

  1

  BDEG

  2.B项,禁止他人转载、摘编报刊上已发表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人,作为出版者的报刊社没有这项权利,所以美善杂志社的声明是无效的,对他人没有约束力。

  D项,著作权人没有亲自声明禁止摘编其作品,根据法定许可的规定,社区文化报社就可以摘编涉案作品,但没有注明最初登载该作品的是2010年第3期《美善》杂志。

  E项,《社区文化报》摘编的是已发表作品,刘强已经行使过发表权,而发表权具有“一次用尽”的特点。

  G项,报刊社“摘编”作品的特点是选择登载作品的要点,作文字性删节是法律允许的,而《社区文化报》上摘编的涉案作品,其内容并没有受到歪曲和篡改,所以刘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没有受到侵犯。

  3.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社区文化报社最迟应在2010年6月10日向刘强支付稿酬。

  【说明】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应在刊载后一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报刊摘编已发表作品的法定稿酬标准是50元/千字。2014年,《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出台,规定“报刊依照《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报刊摘编已发表作品的法定稿酬标准是100元/千字。

  5.社区文化报社应向刘强支付稿酬250元,具体算式如下:

  字数=20×110=2200(字),应按2.5千字计,则稿酬=100×2.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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