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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第四章 第二十三讲
来源 :考试网 2019-04-01
中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第四章 第二十三讲
对出版活动的保障及有关的奖惩措施(第四章第六节)
(内容:优惠出版、奖惩)
一、对出版活动的保障
(一)实行保障、促进出版业发展与繁荣的经济政策
国家支持和优惠出版业的政策:投资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
中央和地方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重点用于包括出版在内的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对科技期刊和科技图书、少儿报刊、大中小学教科书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总署、科学技术部设立“科学出版资金”。
(二)保障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保证“课前到手,人手一册”。
1.从制度上确保教科书的出版发行秩序
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从事;
规定:要确保质量和按时;
出版行政部门要对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提供方便,解决出现的问题。
2.在政策和物质上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
国家一直从价格、信贷、税收方面支持;
价格上:实行“低价微利、亏损补贴”政策;
信贷上:储备资金季节性贷款;
税收上: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
1.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支持
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发行单位的数量及其经费投入、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都是世界上最多的。
具体措施:
其图书书号使用数量不限;
其图书条码使用免费;
设立其图书出版的出版基金;
适当调剂其出版社的专业分工;
加强其出版发行队伍的培训;
建立全国民族文字出版重点选题规划审定委员会。
2.对盲文出版物的扶持
其制作成本高,发行难度大,亏损严重,国家必须给予支持;
要让盲人有书可读;
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对盲文出版物在投资、补贴、资助方面进行优惠。
(四)对在特殊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
规定:对全国县及县以下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埴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退还的税款用于发行网点的建设);
全国少数民族县的新华书店贷款年利率可享受优惠;
凡发往少数民族省(区)的一般图书,发行折扣率要稍低一些。
建立一般图书发行专项基金(用于农村图书的发行)。
二、对优秀者的褒奖
(一)对优秀出版物的鼓励
鼓励下列优秀、重点出版物:
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
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文化艺术价值的;
(二)对优秀者的奖励
2005年以来全国性评奖统一为四项:
1.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的“一本好书奖”;
中宣部主办;三年一次
2.中国出版政府奖
总署设立;三年一次;
6个子项:
图书奖;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
毕sheng优质印刷复制奖(简称毕sheng奖);
装帧设计奖;
先进出版单位奖;
优秀出版人物奖。
3.中国优秀出版物奖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设立;2年一次;
3个子项:
图书奖;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游戏软件奖;
全国优秀出版科研论文奖。
4.韬奋新人奖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设立;三年一次;
三、对违法者的惩戒
(一)对擅自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者的惩戒
惩戒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予以取缔;
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专用工具、设备;
经营额外1万元以上的,并处经营额的5倍—10倍的罚款;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对违反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规定的违法者的惩戒
违法表现: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条例中禁载内容的出版物;
明知、应知他人出版这些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转让、出租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
惩戒规定: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经营额5倍—10倍罚款;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触犯刑律者,要定罪量刑。
(三)对非法出版中学小学教科书者的惩戒
惩戒规定: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罚款情况与上同;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对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者的惩戒
包括出售、转让单位名称、版面。
惩戒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罚款与上同;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对擅自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者的惩戒
惩戒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者的惩戒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出版单位不按规定变更原登记事项;
出版单位未将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上报备案;
出版单位未按规定缴送出版物样本。
(七)对出版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
惩戒规定:
出版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宝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规定,定罪量刑;
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作出处分,等级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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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活动的保障及有关的奖惩措施” 训练与思考
训 练
1.关于对出版活动的保障及有关的奖惩措施表述正确的是( )
A.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对科技期刊和科技图书、少儿图书、大中小学教科书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B. 国家支持教科书的出版发行的政策有“低价微利、亏损补贴”政策、储备资金季节性贷款、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C.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D. 2005年以来全国性评奖统一为四项是“一本好书奖”、中国出版政府奖、先进出版单位奖和韬奋新人奖
思 考:
1.对优秀者的奖励奖项有哪些?各自又分为哪些?
2.对在特殊地区和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有哪些?
3.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规定有哪些?
本讲“对出版活动的保障及有关的奖惩措施”训练题答案:
1.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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