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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第四章 第二十二讲
来源 :考试网 2019-03-31
中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第四章 第二十二讲
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五节)
(内容:总发行、分销的规定)
一、关于出版物市场管理的共同性规定
“共同性规定”是指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和零售等各个环节的国家规定。
实行许可制度;
规定: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能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出版单位不能委托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发行出版物;
规定:发行单位或个人不能发行的出版物:
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6、27条禁止内容的;
未经批准擅自的;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
非法进口的;
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审定的;
通过买卖书号出版的;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发行的。
规定: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资质的规定:
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企业。
规定:关于非财务票据保存的规定: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要将出版物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存在2年以上,以备查验。
二、关于出版物总发行的规定
规定:出版单位拥有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权。
具备一定条件(主营业务,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和场所,注册资本,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制度等方面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从事总发行业务。
由出版单位发行部门改制形成的发行企业,审批同意后,可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业务。
规定:出版单位委托其他总发行单位,要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要在版权页上标明总发行单位名称。
出版单位不能向没有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变相转让总发行权。
三、关于出版物分销的规定
“分销”:是指出版的批发和零售。
(一)对出版分销的共同性规定
规定:分销企业要从合法的出版单位、发行单位进货;
分销企业不能自行更改出版物的版权页;
分销企业不能参与买卖“三号”;
规定:经营不能超出营业范围、地点;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要挂在明显处,不能涂改、复制,出卖、出租、转让;
不得搭配销售出版物;
不得强行推销出版物;
不得张贴和散发非法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禁止的,欺诈性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要从合法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
规定: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可在中国境内单独投资设立出版物分销企业;
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可按平等互利原则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分销企业;
它们要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获批。
外商投资报请审批的程序:
申请者向省局申请 → 省局将审核意见报总署 → 总署将结果通过省局通知申请者→ 申请者持总署批文向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申请→ 国务院经贸行政部门审批后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申请者持批文和证书到省局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持《许可证》和《批准证书》去工商部门取营业执照
(二)对出版物批发的规定
规定:具备一定条件(主营业务,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和场所,注册资本,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制度等方面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从事批发业务。
规定:出版单位设立批发其他出版单位所出出版物的发行企业,要按设立批发企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要报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局批准。
出版单位不能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对出版物零售的规定
规定:出版单位设立零售其他出版单位所出出版物的发行企业,要按设立零售企业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出版物连锁经营的规定
规定:具备一定条件(主营业务,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和场所,注册资本,直营连锁门店数量,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制度等方面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从事连锁经营业务。
规定:直营连续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凭总部的《许可证》复印件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取营业执照。
非直营连锁门店要按设立零售企业的审批规定办理手续。
(五)对举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规定
规定:省局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要至少提前6个月报总署审批)
省级以上出版、发行协会可申请主办地方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全国性的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申请主办跨省的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可接受委托承办。
举办地方性或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要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材料报省局备案。
四、关于音像制品发行的特殊规定
规定: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可按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规定: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要报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再到原登记的工商办登记手续。
规定:音像出版单位通过互联网经营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通过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要把本单位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网站(或所链接网站)的名称、电子邮件地址等报省文化部门,经核准后方可经营;有关票据、清单和登记材料要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
规定: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展销会,要提前至少15日(从开幕日起算)报省文化部门备案。
报送的备案材料要载明举办单位名称、举办地点、时间,参展单位和产品目录。
规定: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要由其总部报在地的省文化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部门审批。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要报县级文化部门审批。
个人经过批准后,可从事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业务。
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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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定” 训练与思考
训 练
1.关于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定表述正确的是( )
A. 任何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B. 教科书发行单位资质的规定是: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企业
C.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要将出版物进销货清单等有关财务票据存在2年以上,以备查验;非财务票据不作要求
D. 由出版单位的发行部门改制形成的发行企业,审批同意后,可从事本版出版物的总发行业务
E. 可从事总发行业务的企业要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营业务、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发行设备和场所、注册资本、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制度等方面都要符合规定
F. 分销企业不得张贴和散发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G. 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投资设立出版物分销企业
H. 出版物非直营连续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I. 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申请主办跨省的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J.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举办音像制品订货会或展销会,要提前至少30日(从开幕日起算)报省文化部门备案
K.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要报省级文化部门审批
L. 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业务
思 考:
1.外商投资分销企业报请审批的程序是怎样的?
2.对举办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的规定有哪些?
3.具备什么样条件的企业可从事总发业务?
本讲“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规定”训练题答案:
1.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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