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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第四章 第十八讲
来源 :考试网 2019-01-09
中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点第四章 第十八讲
第四章第二节 对出版单位的管理
(内容: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持证上岗、职业资格的管理)
(红色部分为考试大纲全新修改的内容)
一、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制度
期刊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
图书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核验每2年进行一次;
(出版单位应该按核验材料按时提交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
对于期刊出版单位:
省局进行全面审核后,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局确定。
省局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后,要将书面材料报总署备案。
对于音像制品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
省局审核后,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的决定。音像制品出版社的暂缓期限为3个月;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暂缓期限,由省局确定,但不超过3个月。
省局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后,要将书面材料报总署备案。
对于图书出版社:
省局审核后,须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总署,由总署作出予以通过年度核验、暂缓年度核验或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为6个月。
凡是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予以登记;
凡是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凡是被暂缓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应在暂缓期满时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如经过整改已经达到年度核验要求,予以登记;如仍未达到年度核验要求,撤销其出版许可证,注销登记。
二、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的领导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1.必须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领导: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经理)和总编辑(均包括副职,下同);
期刊社主编;
新华书店省、地(市)、县市店经理(含外文书店、古旧书店以及总发行单位经理);
省管书刊印刷企业厂长(经理);
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获取要求:
单位领导要在当年内或任职后半年内,按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组织或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相应的岗位培训班,学完全部课程,并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各个岗位的规范内容和培训要求,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规定。
3.《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设定规定:
统一印制:新闻出版总署
颁发机构: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指定的培训机构
有效范围:全国新闻出版行业
有效时限:5年
有效规定:
(1)持证人脱离原单位并改变岗位性质超过三年的,其证书自行无效;
(2)持证人脱离原单位并改变岗位性质不超过三年的,回原岗位工作时其证书要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核验方可有效;
(3)持证人调离原单位但不改变任职岗位性质的,其证书继续有效;
(4)持证人要在有效期满后的第一年内再参加培训,重新取证。
4.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的要求
单位领导持证上岗率列入出版单位的年度核验内容,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年度核验主管机关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暂缓年度核验。被警告或暂缓年度核验的出版单位,要在年度核验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使持证上岗率达到要求。
5.要求持证上岗的中层领导干部:
出版单位、省管书刊印刷企业、音像复制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
新华书店门市部主任等人员
(要求:
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参照社长、总编辑等领导岗位的持证上岗办法,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各个岗位的规范内容和培训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适用的出版单位: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期刊社等出版单位。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指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即技术编辑)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要求
1.所有人员基本要求:
凡在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资格”,持相应的《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具备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合适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不同人员的具体要求:
(1)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无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者,应当在到任后的2年内取得中级以上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否则,不能继续担任出版单位的上述领导职务。)
(2)凡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或责任校对、责任技术编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3)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二)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取得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分为三个级别:初级、中级和高级
(1)初级和中级资格的取得规定:
初级和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不再进行。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取得资格者,可以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取得中级资格者,可以聘任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2)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
1.报考的基本条件
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2.报考的资历条件
报考不同级别的人员还须在学历和工作资历方面符合一定的条件。
3.报考的否定条件
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违犯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者和有刑事犯罪记录者,均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四)对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获得者的管理
1.接受继续教育
已获资格者,还应接受继续教育;
根据总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2.职业资格登记
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登记分为首次登记、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三种情况;
已经按规定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手续,但应办理责任编辑续展注册手续。
(1)首次登记
首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的3个月内,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持有关材料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2)续展登记
在为期3年的登记有效期前30日内,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交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等材料,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手续。
(3)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变更出版单位或者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首次登记的具体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申请登记的资格保留期
未能及时办理首次登记或续展登记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能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可以保留其5年内相应地申请首次登记或续展登记的资格。
3.责任编辑注册
取得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拟担任责任编辑,应在进行职业资格登记后再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持有责任编辑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若调离出版单位并且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
(1)首次注册
对于已经进行中级及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所在出版单位经审核认为其已经具备与责任编辑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且其本人又能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则出版单位可统一向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手续。出版行政部门如果同意注册,颁发责任编辑证书。
(2)续展注册
在为期3年的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到期前30天内,责任编辑证书持有者应提交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等材料,由所在出版单位统一向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
(3)变更注册
已经注册的责任编辑如果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首次注册的具体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申请续展注册的资格保留期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责任编辑续展注册以致注册失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如能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4.对违规人员的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如果在取得职业资格的过程中或进行职业资格登记后出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出版行政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1)限制报考
根据人事部2004年11月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人员,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作为无效,并且在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其已经得以骗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登记,则收回资格证书、注销登记。
A. 以伪造、涂改学历和出版专业工作资历等证明获取考试资格。
B. 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C. 考试时违反规定查阅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的工具。
D. 考试时串通作弊。
(2)取消职业资格
已经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的人员,如果因违反出版法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如其已持有责任编辑证书,同时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此类人员今后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且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或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注销登记,且其3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3)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已经持有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A. 参与买卖书号、刊号和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情节严重。
B. 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
C. 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D. 存在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尚可保留职业资格登记并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但不得担任责任编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对出版单位的管理(下)” 训练题
训 练
1.关于表述错误的有( )
A. 图书出版社、期刊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核验每2年进行一次
B. 音像制品出版社若被暂缓年度核验,则暂缓期限为6个月
C.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人脱离原单位超过三年的,其证书自行无效
D. 在出版单位担任编辑室副主任,若无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必须在到任后的1年内取得资格
E. 在出版单位担任副社长,若无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必须在到任后的2年内取得资格
F. 在资格考试中作弊者,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G. 1年内造成3种以上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或者连续2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取消其从事出版编辑工作的权利
H. 如果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情节严重,则责任编辑不能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本讲“对出版单位的管理(下)”训练题答案:
1.ABCDF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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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讲:学习“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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