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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新考点整理第四章
来源 :考试网 2017-11-27
中2018年初级出版专业基础知识新考点整理第四章 出版与出版工作
著作权:版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于著作权权利范围核心的,是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是:1.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2.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3.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客体的特征:1.具有独创性 2.内容的合法性 3.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
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需要广泛使用和传播)
2.时事新闻(反映或记录客观事实,属于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思想或事实范畴)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具有唯一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
作者(原始著作权主体):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 2.视为作者的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者身份的确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继受著作权主体:1.著作权继承者或受遗赠者 2.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人身权: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与出版活动关系密切的几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著作权保护期分:1.无限期保护(适用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适用于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3.首次发表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
出版单位应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1.依法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
尊重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依法尊重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a.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及权利种类
b.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暂时、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一项或多项财产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专有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方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形式有多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形式相应地也可以有多种。
国家规定的报酬支付方式和标准,可作当事人双方协商时的参照体系。
出版单位单位使用作品的付酬:
(一)出版图书的付酬方式
1.版税方式
每年年终与著作权人结算一次
版税 = 图书定价(图书批发价)×发行数(印数、实际销售数)×版税率
如首次发行数不足千册,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支付的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国家版权局规定的版税率标准(参照):原创作品3%-10%,演绎作品1%-7%。
2.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方式
出版6个月内付清全部报酬
基本稿酬:将图书中应付酬部分的字数折合成千字数,再乘上每千字若干元的付酬标准
实有正文总字数中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原创30-100元,改编10-50元,汇编3-10元,翻译20-80元,注释(原创)
印数稿酬:以千册为单位,每千册按基本稿稠的1%计算
义务教育教材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部分,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2%计算
行政手段产品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部分,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0.3%计算
印数不足千册的部分,按千册计算
对印数稿酬的计付方式应在出版合同中明确写明
3.一次性付酬方式(可参照基本稿酬)
(二)报刊刊载作品的付酬方式
只采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每千字不低于20元的标准支付。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支付报酬。
(三)制作出版音像制品的付酬方式
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70%,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30%。
(四)制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的付酬方式
参照有关作品的付酬标准
(五)已出版作品再许可他人在境外出版的付酬方式
出版单位将所得全部报酬的60%支付著作权人
著作权限制: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所作的一些限制性规定。
合理使用: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已发表作品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
3.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
4.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
5.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6.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7.将中国作者已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8.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主要8种,《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
法定许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方式:1.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
2.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主要3种,《著作权法》规定了5种)
著作权侵权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须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1.有法定例外的行为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第二,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第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第四,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
第五,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第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2.无法定例外的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人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
须承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种类: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明知是上列各种侵犯复制品之一还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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