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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精讲:著作权

来源 :考试网 2017-07-31

2017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精讲:著作权

  著作权:版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处于著作权权利范围核心的,是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法:确定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提供保护,调整因创作、传播、使用作品而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依据是:《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是:1.保护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2.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3.尊重国际著作权保护惯例,积极参与国际性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客体的特征:1.具有独创性 2.内容的合法性 3.作品的作者身份和出版地等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

  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需要广泛使用和传播)

  2.时事新闻(反映或记录客观事实,属于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思想或事实范畴)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具有唯一性或已进入公有领域)

  作者(原始著作权主体):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 2.视为作者的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者身份的确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继受著作权主体:1.著作权继承者或受遗赠者 2.著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人身权: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与出版活动关系密切的几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著作权保护期分:1.无限期保护(适用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适用于自然人的发表权和财产权)

  3.首次发表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

  出版单位应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1.依法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

  尊重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依法尊重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a.明确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及权利种类

  b.使用作品及时支付报酬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暂时、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一项或多项财产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专有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方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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