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新政来了,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了!
来源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6-14
中职称新政来了,出版专业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了!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本市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制定以下办法并通知如下: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共10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共13项,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与职称对应办法
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共9项,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四、其他
(一)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 |||
序号 |
职业资格 |
文 件 号 |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
1 |
房地产估价师 |
建房[1995]147号 |
经济师 |
2 |
造价工程师 |
人发[1996]77号 |
理工类学历:工程师或经济师 |
3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人发[1999]39号 |
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4 |
执业药师 |
人发[1999]34号 |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
5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人发[2002]87号 |
工程师 |
6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人发[2002]106号 |
工程师 |
7 |
注册验船师 |
国人部发[2006]8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8 |
注册计量师 |
国人部发[2006]40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9 |
注册测绘师 |
国人部发[2007]14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10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人社部发[2012]56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 |||
序号 |
职业资格 |
文 件 号 |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
1 |
出版 |
人发〔2001〕86号 |
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 |
2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国人部发〔2003〕39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3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国人部发[2004]13号 |
工程师 |
4 |
通信 |
国人部发[2006]10号 |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
5 |
机动车检测维修 |
国人部发[2006]51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6 |
社会工作者 |
国人部发[2006]71号 |
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
7 |
银行业专业人员 |
人社部发〔2013〕101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8 |
资产评估师 |
人社部发〔2015〕43号 |
经济师 |
9 |
房地产经纪 |
人社部发〔2015〕47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10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
人社部发〔2015〕59号 |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11 |
工程咨询(投资) |
人社部发〔2015〕64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
12 |
矿业权评估师 |
人社部发〔2015〕65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13 |
土地登记代理 |
人社部发〔2015〕66号 |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
三、勘察设计职业资格 | |||
序号 |
职业资格 |
文 件 号 |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
1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人发[2003]24号 |
工程师 |
2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人发[2003]25号 |
工程师 |
3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人发[2003]26号 |
工程师 |
4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
人发[2003]27号 |
工程师 |
5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人发[2002]35号 |
工程师 |
6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
国人部发[2005]58号 |
工程师 |
7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国人部发[2005]56号 |
工程师 |
8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建设[1997]222号 |
一级:工程师 |
9 |
注册建筑师 |
建设[1994]598号 |
一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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