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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必考重要考点复习(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6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期限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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