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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知识点精讲:留置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2-06

  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经的特征

  (1)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抵押权、质押权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2)留置权的客体一般为动产,且为债权的标的;

  (3)留置权的成立和存续以占有留置物为要件;

  (4)留置权的实现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5)留置权可以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6)留置权没有追及效力,一旦失去留置物的占有,就不能行使留置权;

  (7)作为担保关系,一般仅适用于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而成立的债权。

  例如:服装加工

  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① 债权人须基于合同占有留置物;

  ② 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③ 须债务已届履行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留置权的效力

  ① 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 优先受偿效力;

  ④ 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留置权关系的内容

  ① 留置权人的权利

  标的物占有权;

  标的物孳息收取权;

  保管费用请求权。

  ②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催告义务;

  在留置权消灭后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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