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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专升本民法合同考试重点: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8-27

  一、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概念

  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因不当得利行为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在不当得利所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中,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为债权人,取得利益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所得利益;债务人有义务给予返还。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他方受到损害;

  (3)取得利益与受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4)利益的取得无合法依据。

  3、不当得利的处理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旦成立,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便成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二、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减少或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自愿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对他人事务实施管理或服务的人为管理人;因受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取得利益的人为受益人,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形成债的关系,是为了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他人利益的损害。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1)管理他人事务;

  实施了对他人事务管理的行为,并且为此付出一定代价或提供了劳务的,不论该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也不论管理的事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都可以构成无因管理。但是,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下列情况不构成无因管理:

  ①管理人管理自己与他人共同的事务;

  ②主观上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目的,管理自己事务的同时,为他人带来了利益;

  ③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进行管理;

  ④违法管理;

  ⑤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够实施的行为;

  ⑥不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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