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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专升本民法婚姻家庭考试重点: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7-13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1)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管教的权利和义务

  (2)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养子女的姓氏可依法变更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被收养人的后代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2、收养的解消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在法律上不再享有父母子女的身份,彼此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法律身份和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不能消除养子女和生父母间自然血缘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对养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仍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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