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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专升本民法婚姻家庭考试重点: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7-11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普通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1、被收养人应当为不满14周岁且得不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

  (1)必须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该未成年人得不到父母抚养

  2、收养人必须具有实际抚养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送养人应当为法律特别认可的自然人或社会福利机构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为避免送养行为影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收养法》第12条和第18条对下列情况下的送养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

  1)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2)配偶一方死亡,如死亡一方的父母行使有优先抚养权要求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生存一方不得送养该子女。

  4、必须就收养关系的成立形成一致意见

  ▲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收养继子女

  4、隔代收养(注意:隔代收养与一般收养之祖孙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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