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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考试考点汇总:诉讼时效的开始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5-27

诉讼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的开始,即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法》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的法律制度。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有特殊理由不能主张权利而给予适当延长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所有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领受;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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