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二部分物权考点归纳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4-11-19
中2.所有权
考点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例5(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有关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
B.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C.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D.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而物权与债权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例6(2008年统考试题)
简答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具有完全性;(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评注】应准确掌握不同类型物权的不同特征,注意区分其各自的不同之处。
考点2: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例7(2007年统考试题)
甲乙相邻而居。甲在乙家门口堆放闲置物品,致使乙无法正常通行。乙有权请求( )。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碍
D.返还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在妨碍相邻方正常通行时,该相邻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8(2009年统考试题)
简答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概念: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两宗或者两宗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为前提;
(2)相邻关系发生于两宗或者两宗以上的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相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等;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在此不予重复。
【评注】(1)应熟记并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为便于对相邻关系概念和特征的理解,还应注意掌握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考点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例9(2006年统考试题)
民法上的混合是( )。
A.债的消灭原因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D.合伙的成立方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民法学理而言,添附具体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其中,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的状态。通常情况下,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可以取得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补偿。若原物价值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因此可见,混合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故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10(2006年统考试题)
简答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答案要点】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适用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条件:
(1)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3)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让与人无处分权;
(5)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应从受让时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综合作答。
例11(2007年统考试题)
王某在承包的荒地里挖出了一罐银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挖出的银元应( )。
A.归王某所有
B.一半归王某所有
C.归国家所有
D.归村委会所有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题事实,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12(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添附的是( )。
A.混合
B.生产
C.加工
D.附合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学理上讲,添附应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可见,选项A、C、D都是添附的表现形式,应排除掉,只剩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作为考点出现的概率是比较高的,因此应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的各种情况都基本予以掌握。
考点4:按份共有
例13(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
A.两人合买的一辆汽车
B.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
C.家庭共同财产
D.应依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与按份共有相对应的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依此规定,选项8、C、D都具有家庭关系,且没有特别约定的,因此应当为共同共有;只有选项A为按份共有,是正确的。
【评注】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共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共同共有,应将两种共有形式结合起来掌握和理解,以便于准确理解概念并予以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