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第一部分总论考点精解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4-11-19
中4.法人
考点1:法人的概念
例24(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
A.北京大学
B.北京机床厂财务处
C.北京市人民政府
D.首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识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或法人内设的部门,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本题中选项B是符合题意的,故选B。
【评注】(1)熟记法人的概念并准确理解;
(2)应特别注意,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的分支机构或法人内设的部门等都不具有法人资格。
考点2:法人的特征
例25(2008年统考试题)
试论法人的法律特征及成立条件。
【答案要点】法人的法律特征有:(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解析】本题为综合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人的法律特征及成立条件。既考查理论综合能力,又考查对法条的识记。本题所涉及的知识点的内容阐述在此不赘述。
【评注】(1)对于法人的成立条件是否需要“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理论上尽管有不同认识,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2)掌握该知识点,可以对比法人与自然人、非法人团体的区别。
考点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例26(2007年统考试题)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
A.筹建活动开始时
B.经营活动开始时
C.董事会成立时
D.设立登记完成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由于设立法人的法律规定不同,各种法人享有的能力也不相同。(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本题涉及的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依据上述理论,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可见,选项D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评注】(1)熟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2)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格者,因此,法人虽然与自然人一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应准确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