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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音乐学院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来源 :中国音乐学院 2018-07-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宣传工作的通知》(京考成招【2018】3号)中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成人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经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中起点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的业余学生,学习期限为五年,办学地点在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校外教学站(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68号)。

  第三条 学校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中国音乐学院”。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中国音乐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审定当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方案;协调和处理成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疑难问题和遗留问题,并在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成人招生办公室,成人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成人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成人招生中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拟报年度成人招生计划;

  2.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3.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处理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4.负责对招生试卷及分数的保存、发放、存档和保密工作;

  5.根据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录取原则,组织当年招生录取工作;

  6.做好年度招生总结工作。

  第三章 专业加试及评分办法

  第六条 专业加试地点及时间:地点为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现代音乐研修学院校外教学站,时间为2018年9月15日、16日。

  第七条 拟招收高起本层次的音乐表演专业和音乐学专业,其中:

  音乐表演专业加试内容包括:一试为声乐、钢琴、其它乐器;二试为视唱练耳(口试、笔试共两项)。

  音乐学专业加试内容包括:一试为声乐或钢琴;二试为视唱练耳(口试、笔试共两项)。

  招生考试严格按照当年招生简章所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八条 评委由成人招生办公室统一聘请。为确保评分公平、公正,评委须签署《评委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专业加试评分办法

  1.声乐、钢琴、其它乐器

  (1)实行百分制评分办法。最高分数为95;最低分数为60。占专业加试综合成绩的85%。

  (2)采取平均分计算的方式。

  (3)算分一律由成人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2.视唱练耳

  实行百分制评分办法。其中笔试、口试各占视唱练耳总分的50%。视唱练耳总分占专业加试综合成绩的15%。

  3.专业加试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各科成绩按所占比例相加的总和为专业加试综合成绩,专业加试综合成绩及格线为60分。

  第十条 各类试卷由成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并审定,确保标准化试题的准确性。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全国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当年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以专业加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有专业加试综合成绩同分情况,则按照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结果用邮寄方式通知考生。

  第十三条 为加强自我监督、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招生委员会对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况予以纠正。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当年招生不足开班人数(1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当年度各专业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教委和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执行:其中,音乐表演专业每学年学费3850元;音乐学专业每学年学费3828元。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等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罚,由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网址:http://www.ccmusic.edu.cn/subsite/jxjyxy/

  学校邮箱:zycj10046@126.com

  招生电话:010-64879239

  举报电话:010-64887178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成人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成人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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