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试题: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1-09-15
中1[.单选题]下列为法人的是:()
A.律师事务所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C.某中学社团
D.某高校金融法研究中心
[答案]B
[解析]律师事务所一般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形式,属于非法人组织,选项A错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特别法人,选项B正确;中学社团和高校金融法研究中心不能以财产承担独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非法人组织,但不可能是法人。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B。
2[.单选题]企业法人依法被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法定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民法总则》第72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照《民法总则》第72条的规定,应为办理了注销登记,方为消灭。本题正确选项为D。
3[.单选题]某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署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必须召开股东会。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理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无效,因为公司章程已经禁止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订立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合同
B.合同有效,合同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署,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皆由公司负责
C.合同效力待定,因为该法定代表人在签署合同时并未告知对方公司其代表权限受到限制的情形
D.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所签订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宪法”,但章程的效力一般只及于公司内部,A选项、C选项错误。法定代表人只有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才能被视为公司的行为,且在以公司名义实施行为时还要考虑其是否超出权限以及相对人对此是否明知或者应知,而不能一概而论的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皆由公司负责,B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4[.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三名股东,甲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甲以公司名义向丁提供借款15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借款额度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借款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
B.若丁为善意第三人,借款行为对公司依旧发生效力
C.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应承担补充责任
D.若公司不能足额支付款项,甲、乙、丙三股东都应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选项A错误,选项B错误。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根据《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题中该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只有在“法人人格否认”等情况下,才会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B。
5[.多选题]下列属于社团法人的组织是:()
A.农村信用合作社
B.中国法学会
C.中国文联
D.联想集团公司
[答案]BC
[解析]《民法总则》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9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据此可知,社团法人至少需要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有会员,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展开活动。本题中A选项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经营性质企业,D选项联想集团公司属于营利公司,BC选项均是非为营利目的且有会员,符合民法总则关于社团法人的定义。故,本题应选BC。
6[.多选题]某市国有投资部门出资51%,其他34名股东共出资49%组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5月国有投资部门作出了撤销公司董事长张某的决定,并通知了各股东,但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此期间,张某应李某所求,以红星公司的名义为李某个人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后因李某的债权人向红星公司请求承担担保责任而发生纠纷。现问,下列有关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张某不再是公司董事长
B.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张某仍是公司董事长
C.本案担保有效
D.应责令张某取消担保
[答案]AC
[解析]本题涉及法人的变更登记的效力和法人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依《民法总则》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张某为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其董事长的身份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再具有,但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故张某以红星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因其被撤销董事长而对第三人不生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C。
7[.多选题]杜某与陈某设立了一家旨在帮助留守儿童的公益基金,设立过程中杜某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购置硬件设施,陈某以基金的名义为基金购买软件设施。其后,基金因为管理不善终止运营。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硬件设施的出卖人有权向基金主张债权
B.软件设施的出卖人有权向陈某主张债权
C.基金权力机构可以决议将剩余财产分配给杜某与陈某
D.若基金章程和权力机构未对剩余财产作处理,主管机关可将其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
[答案]AD
[解析]《民法总则》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硬件设施的出卖人有权选择请求基金或杜某承担责任,选项A正确;因为陈某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基金设立成功,所以软件设施的出卖人无权请求其承担合同责任,选项B错误。《民法总则》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权力机构虽然有权通过决议分配剩余财产,但是仅能决定将其用于公益目的,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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