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强化练习题(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7-20
中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B 4.A 5.A6.A 7.C 8.D 9.D 10.A
11.C12. D 13. B14.C 15.A 16.D 17.D 18.B 19.D 20.B
21.B 22.B 23.B 24.C 25.A26.D 27.D 28.C 29.B 30.D
31.D 32.B 33.B 34.C 35. D
二、简答题
36.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地而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审判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权人范围和顺序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37.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据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民法上关于法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根据对法人本质所持见解之不同,而有不同之学说。
(1)否定说,此说认为法人无民事责任能力,系法人拟制说的主张。(2)肯定说, 此说认为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系法人实在说的主张。我国民法是承认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的,因为:(1)我国民法采纳的是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肯定了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以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目的、事业范围只是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而不是对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所以不能以侵权行为不属于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而否认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3)法人机关所为的行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为,该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所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即为法人自身的侵权行为,所以法人当然享有民事责任能力。
38.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相比较,有如下区别:
(1)诉讼时效的期间为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除个别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2)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使该项实体权利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时起算;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4)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有关规定;但对诉讼时效,非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三、论述题
39.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应当用遗产予以偿还。这是《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所做的原则性规定。
(1)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必须严格限于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首先,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是被继承人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完全用于被继承人个人需要或其他依法应当由其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债务,应将个人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分开;其次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自己所欠的个人债务,因殡葬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不是被继承人的债务。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方法。我国实行概括继承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是一-并继承的。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个人债务, 应以其遗产偿还。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出①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清偿的税款和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
②几种继承方式并存时,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以其所得遗产清偿,不足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时,由他们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③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不能影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④国家或集体组织作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承受者,对死者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也应当负责缴纳和清偿。
⑤执行遗赠,应当在清偿完应缴纳税款和债务之后进行。
四、案例分析题
40.1)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虽然于某在自己的橱窗内使用贺加其的照片经过了贺某夫妇的同意,但其将照片赠给洪某在挂历上使用却没有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而且其赠与行为并无合法理由。所以,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2)法院应当判决:①于某向原告赔礼道歉;②洪某和印刷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③收繳洪某和印刷厂的非法所得。
41.赵某不能取得冰箱的所有权。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赵某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中的自己代理,这种行为违背代理制度的目的,不符合代理的基本特征而且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含有欺诈的内容,所以赵某不能取得冰箱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