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检测练习及答案(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21
中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B【解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入、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是因为救丙而被乙刺伤,而乙又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甲的医药费,根据相关法律可知该由丙给甲以适当的补偿。故选8。
2.D【解析】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3.A【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此题属于对有关组织指定不服的情况,所以需要由人民法院裁决。故选A。
4.D【解析】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技术、劳务作为投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自然人无权处分。
5。A【解析】产品质量不合格,由销售者或生产者负责,故应由乙商店或丙厂负责。
6.D【解析】D项是表见代理的效果,不是法律要件。
7.B【解析】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故选B。
8.A【解析】首先,应确定李丽和其父李某的死亡时间。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应推定年老的先死亡。推定李某先于李丽死亡,这样李丽的继承权转继承给其两个儿子,而不是代位继承。李丽两个儿子继承的份额只能是李丽应继承的份额,而不是平均参加遗产的分割。
9.B【解析】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所以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故选B。
10.D【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表示否认的,、应视为同意他人的代理行为。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11.B【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代位请求权的理解。代位请求权是债的履行的重要内容,因此考生应重点掌握。本题中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代位请求权保全自己的债权。
12.C【解析】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所有权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故选C。
13.B【解析】本题的考查点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352”号红木家具没有交付给周某,甲公司仍享有所有权,所以甲公司也应负担家具灭失的风险。A、C、D三项均违背了《合同法》第l42条的规定。
14.A【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此题中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故选A。
15.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正确回答本题的关键是对于该条的理解。对照该条分析本题所给选项,不难看出,选项A经营状况恶化,缺少法条第一项“严重”二字,经营状况能否达到严重程度,是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关键,没有严重恶化,仅仅是一般恶化或者有恶化的倾向,都不成立不安抗辩权,故该选项排除。B项丧失商业信誉完全符合第68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C项转移财产,缺少法条关于转移财产的目的界定,即转移财产必须是为了逃避债务才能成立不安抗辩权,故此选项也应排除。D项更换法定代表人并不能成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故也不符合试题要求。只有B项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符合该题意。
16.C【解析】《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由此可知此题中的情况属于违约行为。故选C。
17.B【解析】《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能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赠与合同分为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和不附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故排除A项。《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两个意思表示的结合。只要是合同,就不可能是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单方合同不是一回事。
18.D【解析】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不需要公证机关公证。故选D。
19.C【解析】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张某捏造事实并进行传播,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20.B【解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故选B。
21.D【解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公司未经刘小姐允许转让肖像的使用权是不合法的行为,无权处分刘小姐肖像的行为构成对刘小姐肖像权的侵害,同时摄影公司的做法也违反了其与刘小姐之间的约定。因此AC正确。但该写真照片作为受委托完成的摄影作品,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即摄影公司,B正确;本题中并没有明确涉及非法披露私人生活秘密等问题,并不存在侵害隐私权的情况,D错误。
22.A【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公众公布,显然该编剧将甲的小说改编成剧本而并未公之于众。故选A。
23.B【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或者类似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故本题选项为B。
24.A【解析】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选项为A。
25.C【解析】《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张玉凤的两个儿子应代位继承母亲应继承的份额,选项C为正确答案。 .
26.A【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7.D【解析】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28.C【解析】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9.D【解析】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30.B【解析】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判断题
31.×【解析】民事权利能力只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必然享有民事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民事权利。
32.√【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33.√【解析】法人以自己拥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成员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合伙人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法人与其成员在人格上是彻底分离的,但合伙与合伙人在人格上则没有完全分离。
34.×【解析】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是约定的担保物权。
35.×【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
36.√【解析】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37.√【解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欠缺主观过错要件而使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情况下因欠缺违法性而使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二者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因此本题正确。
38.×【解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9.×【解析】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公司是最为典型的私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但不是财团法人。
40.√【解析】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法院有权限制或取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简答题
41.答:(1)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损害的民事责任;
(2)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2.答: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一方受到利益,即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2)须一方受到损失。这里的所谓的受到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一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它方的损失是因一方的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它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须无合法的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要件。
43.答:(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以及产品不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等不合格的产品。前者是一般标准,后者是法定标准。在法律未明确规定产品标准时,适用一般标准。
(2)有损害后果。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但不包括单纯的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在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害时,除了要赔偿人身损害和其他财产损失之外,还应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如果仅仅是缺陷产品自身损坏了,则应按合同违约责任处理。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在确定产品责任种的因果关系往往要通过因果关系的推定才能实现。
四、论述题
44.答:《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有些国家的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平等原则,学者称其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民法通则》规定平等原则的意义在于: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剐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平等原则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民法保护,任何组织和各人都不得侵犯。要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和法律地位平等,不是指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平等。民法在其功能范围内要保护弱者,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如对借款利率的限制。
五、案例分析题
45.答:(1)该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因为这是一个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华夏商场有权主张撤销权,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而本案中华夏商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尚未超过1年,因此华夏商场有权主张撤销权。
(3)华夏商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首先,如果华夏商场主张撤销该合同,则合同因被法院撤销而自始无效,华夏商场应向甲公司返还货款,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次,如果华夏商场主张变更该合同价款,则合同因被法院变更而成为一有效合同,华夏商场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如果华夏商场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则该合同成为有效合同,华夏商场应向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46.答:(1)要约于2001年4月15日生效,要约人为乙公司;承诺于2001年4月22 日生效,承诺人为甲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
(2)6月10甲方拒绝乙方的要求合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债务。在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6月10日将3台设备全部交货,甲公司验货后才支付相应的价款。而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因此甲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乙公司的付款要求。
(3)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是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行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补偿手段,不论违约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
(4)运费由乙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