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习重点及习题讲解:第二十六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7-11
中一、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牛黄问题,注意双方存在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和牛肉买卖合同,标的物是牛肉,不包括牛黄)
(一)定义: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成立条件:①取得财产上的利益;②致他人受损失;
③取得之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例:甲去商店购物,商品本值8000元,现标为800元,甲按800元买之,故甲与商店合同:
①可撤销合同,基于重大误解;②可撤销合同,基于显失公平;③有效合同买受人无任何故意和恶意;④出卖人可根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7200元。答案(①③④)
有些行为表像上是不当得利,理论和实物上却不认为是不当得利。
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后又反悔,能否主张不当得利?不可以。
履行未到期债务,失去期限利益,请求返还期限利益,可否?如约定10月还10万,但8月还10万,损失的利息能否要求返还?不可以,返还时视为主动放弃期限利益。
不当得利一定要行为获得利益,否则不为不当得利。
例:甲去水泥石买水泥100袋,结果给了110袋,后有10袋运输途中掉到水里损毁,能否请求支付多给的10袋?不能。
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对所有权人请求返还而予以拒绝,是侵权行为。故主观上的恶意,是侵权行为。
(二)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三)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注意,很重要,几乎是惯例)。
例,甲多装10袋水泥,一共值500元,后甲以所得500元贩卖西瓜,获利300元,现支出劳务费100元,则请求返还时应返还多少?500元,300元中100元支付劳务费,200元予以收缴。
二、无因管理:
(一)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
(二)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管理的,不成立无因管理。
(三)无对价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时,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
例:①甲家老人生病,子女不在身边,乙家照顾老人,此为无因管理。
②甲和乙谈恋爱,大雾下张奶奶遇见,二人跑掉,张以为遇鬼,吓倒,摔伤,此损失谁负责?
答:不成立无因管理,双方当事人也均无过错,亦不能为无过失责任,只能是公平责任。
③大学生甲回家,见乙家双抢,乙一个人干活,甲主动干活,但被脱粒机伤眼,药费5000元。
④甲拉板车上坡,乙帮忙推车,板车带断,板车伤乙,药费5000元。
⑤甲的牛走失,乙拾得关在牛圈,喂养支付草料费300元。
①③④⑤为无因管理之债,使他人受利益,自己尽义务。
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送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送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
ACD.本题考无因管理。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刘某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张某修缮房屋、却未使张某实际受益之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就规范意旨而言,无因管理旨在鼓励人们之间的相互协作行为。假使管理行为必须能够让受管理人实际受益,管理人才有权请求成立无因管理之债,那么,无因管理行为很可能将因此而大大减少,这不符合立法意旨。因此,在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无“须受管理人实际受益”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