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习重点及习题讲解:第二十一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7-04
中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前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救济的是信赖利益
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
A.情形: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能。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违反保密义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d.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A.赔偿范围:只赔偿实际损失,不赔偿预期利益。
例:甲和乙谈合同,各花费2000元,丙缔约过失,致甲和乙合同不成,则:甲为此将房低价卖给丁,损失20000元,乙不赔,实践中若基于信赖利益,生出很多问题;丙只赔甲的损失2000元;乙的损失不能要求丙赔,二者之间没有关系,也不能要求甲赔,法律上没有依据,只能认为乙的损失是正常的商业费用。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不能理解为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过错,过错推定)
根本没有合同标的时,不是违约责任问题,是无效问题。
三、违约行为的类型
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拒绝。
四、构成要件: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
五、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发生不可抗力的,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得免除部分或全部的责任。但因迟延履行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不交付行为本身构成违约,违约后才承担责任,此歧不可抗力成免除责任的理由。
2.过失
违约行为发生后,相对人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导致扩大的损失,不得就扩大的部分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双方有过失的,发生过失相抵(按各自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约定的免责事由
六、方式
1.强制履行
救济原则,继续履行为主,赔偿为辅的救济原则;
强制履行若给对方造成损失,仍支付违约金。如对方要求强制履行,又要求违约金(强制履行和违约金可以并用),可以向法院主张减少违约金,这需要自己申请和举证。
2.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应与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大致相当。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或增加。
例:货物有瑕疵,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违约之债,此时已支付一部分货款,能否要求抵销?债的抵销都是金钱之债,种类上可抵销,但要求双方债务都到清偿期,此例中货款已到清偿期,但违约责任由法院确定,确定后才有债务清偿期,故此时债务不能抵销。
3.损害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不得同时并用,例如违约行为和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发生的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时,可择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