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习重点及习题讲解:第八章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5-06-23
中一、物权概念
物权:物上既有所有权又有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优先。用益物权之间不存在优先(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条件),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典权优于抵押权)。
结论:他物权优于所有权。
先抵押后质押:若抵押登记,应当先实现抵押权(担保法规定,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林木、汽车、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若抵押未登记(房屋、林木、汽车、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之外),通说认为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如甲借乙1千元,甲以牛做抵押,甲又向丙借1千元,甲将牛质押给丙,后甲2千元均不能还,此时牛归谁?)。
先质押后抵押:如甲欠乙十万,质押汽车,后甲与丙借十万,将车办抵押登记。若抵押登记,通说认为抵优先(抵为登记物权,公示效力更强);未登记,则为质押优先。
抵押与留置权、质押与留置权均为留置权优。
二、物权的效力
(一) 物权的优先效力(优先顺序):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① 登记物权优于未登记物权;
② 先成立物权优于后成立物权(如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则先发生的抵押权优于后发生的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再设地上权时,地上权因抵押权实行而消灭;但地上权设立后再设抵押权,地上权不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消灭);
③ 占有物权优于非占有物权;
④ 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
⑤ 他物权优于所有权(如限制物权优于所有权,地上权人较土地所有权人在设定的地上权范围内优先使用土地)。
担保物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质权:登记时抵押权优于质权,未登记质权优于抵押权;
抵押权与留置权:先设定抵押权后成立留置权时,留置权优于抵押权;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抵押权,留置物所有人抵押时,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抵押则抵押无效,此时若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抵押权则优于留置权;
留置权与质权:先成立留置权后成立质权,善意第三人的质权效力优于留置权;留置期间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设立质权,留置权因先设立优于质权,先成立质权时后成立留置权,留置权效力优于质权。
胡某向白某借款20万元,借款协议中言明以胡某家传宋版《金刚经》一部用作抵押。随后,胡某又暗将此书以10万元卖给傅某。关于此事的法律分析,正确的有:( )
A.胡某与傅某的买卖因违法而无效
B.白某与胡某的抵押条款有效
C.胡某与傅某的买卖因未征得白某同意而无效
D.白某有权就胡某卖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参考答案]:AB[解析]:宋版图书为贵重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不得私下买卖。因此,买卖行为因违法而无效。选项A正确。虽然是限制流通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限制流通物可以设定担保,只是在实现担保权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另外由于标的物是普通动产,所以不需要办理登记即可生效。故选项B正确。买卖已经设定抵押的标的物需要通知抵押权人,但不需要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选项C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在这种情况下,白某无权行使抵押权。选项D错误。
2.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于债权的效力(破产企业抵押厂房不能做为矿产财产用来清偿债权)
① 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则物权优于债权,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② 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担保物权人享有对债务人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破产时,非属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取回权)。
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优先购买权仅限于卖出时,赠与不能)
※ 共有人 > 典权人 > 承租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3个月,同样提前3月通知)
(二)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三、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种类、内容和原则是法定的。
物权种类
a.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b.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c.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立的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c. 占有。
物权的分类
a.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b.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抵押权属于两者都可
c.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与从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d.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四、物权的变动
原则: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动产则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公信原则。
一定要看P89最底下的例子,搞清楚这两个原则。
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登记:适用于房屋、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汽车、轮船、重要精密仪器等。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登记为取得所有权原因)对于登记的要求有所不同,如甲父死亡,房屋所有权归谁?此时未办理房屋登记。即事件情况下不要求登记,此时登记是确认所有权。
房屋交易:
(一)城市:以办理房屋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
(二)农村:尚未实行房屋登记制度地区,以办理完契税手续或房屋实际交付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