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防网:4月1日起,开始受理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
来源 :江苏消防网 2020-03-27
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及执业活动管理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以下简称《从业条件》),消防救援局下发通知对贯彻落实提出了要求,并自1月11日起正式启用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为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一)停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工作。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从业活动,原颁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和临时资质证书不再作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条件,也不再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能力的证明。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自主录入和公开。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http://www.shhxf119.com或http:// shhxf.119.gov.cn)取消原系统的资质许可、资质变更、资质续期等全部行政许可流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登陆系统自主录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上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承诺书》,并及时录入服务项目情况(项目类型、负责人和结论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将系统主页“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
灭火器维修不再纳入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将删除原仅取得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信息,涉及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变更注册或注销。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
(一)注册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通过聘用单位申请注册,其注册申请、变更申请以及注销等全部通过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流转,实行“不见面”注册。自4月1日起,开始受理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对准予注册人员,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
1、注册消防工程师应依法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在职在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2、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3、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4、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
(一)加强法规政策学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要认真学习《从业条件》、《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切实掌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及执业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准确把握政策导向,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并结合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强化人员法治意识、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守法自觉性。
(二)依法开展执业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从业行为,执行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含本数)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兼职。
(三)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将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发现火灾隐患或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时倒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责任,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以及出具虚假或实失文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协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处。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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