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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注册及执业活动管理通知

来源 :江苏消防网 2018-02-07

关于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及执业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及其执业活动管理,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和《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以及部局有关通知要求,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正式资质许可;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继续实行临时资质管理,待条件成熟后予以停止,最迟不超过2019年10月1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教育培训等,自2018年3月1日起,可以通过全国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http://shhxf119.com)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如下: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凡具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的资质条件的单位,均可以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向正式资质转换,在取得正式资质前,应当符合原资质申请条件,并在其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取得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已经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满三年以上并满足其他资质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一级资质。鉴于我省消防安全评估市场尚在培育期,待条件成熟后,实行消防安全评估资质许可管理。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一个正在申请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可以申请注册。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能作为申请注册的单位。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公安厅消防局申请注册,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

  三、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过渡期内未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正式资质或者临时资质,或者过渡期满未取得正式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应当通过全国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流转,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不使用系统流转。取得正式资质和临时资质的一、二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应当通过我省的“建设工程消防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流转制作,其中,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还应当及时将之上传至全国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取得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通过我省的“灭火器维修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灭火器维修情况。

  四、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和质量的监督抽查。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倒查消防技术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出具虚假、失实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等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社会反映强烈的“挂证”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

2018年2月5日

  关于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及执业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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