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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通知

来源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7-12-15

云公消发[2017]180号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的通知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经研究,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10月1日。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的审批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申请

  (一)申请条件。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已具备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公安令第136号修订,以下简称129号令)第十三条的要求,可以申请一级资质。

  2.已具备过渡期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满足129号令第八条或第十条的要求,可以申请二级资质;若满足第九条或第十一条的要求,可以申请一级资质(过渡期时间计入年限)。

  3.新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129号令第七条、第八条或第十条的要求,可以申请相应级别的资质。

  4.满足129号令第十二条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两项以上资质。

  在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正式考试前,资质申请条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需满足该级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需注册消防工程师总数要求。

  维护保养检测机构除满足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要求外还应满足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操作人员至少占30%,即1人。

  (二)申请方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应登录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106.14.48.240/xfxt),并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上传相关资料。全部申请流程均通过系统完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首次正式资质申请时需同时进行相应数量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

  (一)申请条件。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满足《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十一条的要求,可以申请注册执业。

  (二)申请方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应登录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106.14.48.240/xfxt),并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上传相关资料。全部申请流程均通过系统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可以与其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一并提出,或者申请注册在已经由该系统完成许可流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申请、发放、补发、变更等全部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审批、制作完成,机构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及执业数据,并对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均通过系统完成。

  (二)网上申请并通过初审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注册消防工程师收到申请已经受理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应尽快将申请资料递交受理窗口。审批结束后,机构或注册消防工程师收到领取审批结果的电话或短信通知后请申请人本人携带受理凭证及身份证原件到受理窗口领取。

  (三)在审批及证书制作、发放等各过程中,消防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受理窗口设在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一楼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地址: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龙马中心学校对面)。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11∶00,14∶30—17∶00。

  受理咨询电话:0871­—64569542、64569546。

  附件: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资质申请相关条款

  2.《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申请相关条款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附件1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资质申请相关条款

  第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三)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二级资质从业时间除外),可以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临时一级资质。

  临时一级资质有效期为二年,期限届满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 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许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附件2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申请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在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注册的;

  (三)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五)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条违法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六)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七)因存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违法执业行为之一被注销注册,自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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