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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知识点:细水雾灭火系统

来源 :考试网 2019-08-07

  01系统灭火原理

  一、细水雾的成雾原理

  1.细水雾的定义

  细水雾是指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粒径Dv0.5小于200μm,Dv0.9小于400μm的水雾滴。

  2.细水雾的分级

  细水雾按水雾中水微粒的大小分为3级,如下图所示。I级细水雾为D v0.1≤100μm与Dv0.9≤200μm连线的左侧部分,Ⅱ级细水雾为D v0.1≤200μm与D v0.9≤400μm连线之间部分且不属于I级的水雾,Ⅲ级细水雾为D v0.1>400μm与D v0.9≤1000μm之间的部分。

  二、细水雾的灭火机理

  (一)吸热冷却

  细小水滴受热后易于汽化,在气、液相态变化过程中从燃烧物质表面或火灾区域吸收大量的热量。物质表面温度迅速下降后,会使热分解中断,燃烧随即终止。

  (二)隔氧窒息

  雾滴在受热后汽化形成原体积1680倍的水蒸气,最大限度地排斥火场的空气,使燃烧物质周围的氧含量降低,燃烧会因缺氧而受抑制或中断。

  (三)辐射热阻隔

  细水雾喷入火场后,形成的水蒸气迅速将燃烧物、火焰和烟羽笼罩,对火焰的辐射热具有极佳的阻隔能力,能够有效抑制辐射热引燃周围其他物品,达到防止火焰蔓延的效果。

  (四)浸湿作用

  颗粒大、冲量大的雾滴会冲击到燃烧物表面,从而使燃烧物得到浸湿,阻止固体进一步挥发可燃气体。另外系统还可以充分将着火位置以外的燃烧物浸湿,从而抑制火灾的蔓延和发展。

  02系统分类

  一、按工作压力分类

  (一)低压系统

  低压系统是指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B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二)中压系统

  中压系统是指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三)高压系统

  高压系统是指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二、按应用方式分类

  (一)全淹没式系统

  全淹没式系统是指向整个防护区内喷放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全淹没式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火灾。

  (二)局部应用式系统

  局部应用式系统是指直接向保护对象喷放细水雾,并持续一定时间,保护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系统应用方式。局部应用式系统适用于扑救大空间内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三、按动作方式分类

  (一)开式系统

  开式系统是指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向开式细水雾喷头供水。

  (二)闭式系统

  闭式系统是指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又可以分为湿式、干式和预作用三种形式。

  四、按雾化介质分类

  (一)单流体系统

  单流体系统是指使用单个管道向每个喷头供给灭火介质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二)双流体系统

  双流体系统是指水和雾化介质分管供给并在喷头处混合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五、按供水方式分类

  (一)泵组式系统

  泵组式系统是指采用泵组(或稳压装置)作为供水装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二)瓶组或系统

  瓶组式系统是指采用储水容器储水,、储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中、高压系统。

  (三)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

  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是指既采用泵组又采用瓶组作为供水装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03系统使用范围

  一、系统的特性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特性分别为节能环保性、电气绝缘性和烟雾消除作用三点。

  二、适用范围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一)可燃固体火灾(A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教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包括纸张、木材、纺织品和塑料泡沫、橡胶等固体火灾等。

  (二)可燃液体火灾(B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包括正庚烷或汽油等低闪点可燃液体和润滑油、液压油等中、高闪点页燃液体火灾。

  (三)电气火灾(E类)

  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有效扑救电气火灾,包括电缆、控制柜等电子、电气设备火灾和变压器火灾。

  三、不适用范围

  1)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包括:

  活性金属,如锂、钠、钾、镁、钛、钻、铺、怀等;

  金属醇盐,如甲醇钠等;

  金属氨基化合物,如氨基钠等;

  碳化物,如碳化钙等;

  卤化物,如氯化甲酰、氯化铝等;

  氢化物,如氢化铝锂等;

  卤氧化物,如三溴氧化磷等;

  硅烷,如三氯-氟化甲烷等;

  硫化物,如五硫化二磷等;

  氰酸盐,如甲基氰酸盐等。

  2)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然固体的深位火灾。

  04系统设计参数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应根据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特性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MPa。

  (一)闭式系统的设计参数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宜根据火灭模拟试验结果确定。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时,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下表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当喷头的设千工作压力小于10MPa时,应经试验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

  (二)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防护区容积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³,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³、且瓶组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宜超过3个。当大于该容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更小的防护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

  2)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

  3)当应用条件与下表不相符合时,应经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三)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保护面积

  高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该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

  2)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包容该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

  3)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灾或喷射火灾的保护对象,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流淌火灾或喷射火灾可能影响到的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

  (四)系统设计响应时间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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